挪用資金罪 ( 刑法 第272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 詳情>>
挪用資金罪 ,根據我國《 刑法 》和有關 司法解釋 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 詳情>>
挪用資金罪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 詳情>>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犯罪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不僅造成了本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影響了公司、企業、單位的生產和 詳情>>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僅限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非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雖然不能單獨成為挪用資 詳情>>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 詳情>>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 詳情>>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 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與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存在交叉和重疊,使得作為犯罪行為的引誘、容留、介紹賣淫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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