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害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機關職權的不可褻瀆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 刑法 第九章的 瀆職罪 主體的適用問題解釋,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濫用職權行為
本罪的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超越本人職權限定范圍行使權力;二是在本人職權限定的范圍內違反行使的準則(如權力行使的前提、條件、程序、內容等)而行使權力。濫用職權行為主要表現為超越職權、隨心所欲行使職權、不履行職責、以權謀私、假公濟私等情況。
(三)本罪與其他法條的競合
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系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這就是法條競合原則。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行為同時觸犯特別法條和濫用職權罪法條時,應當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比如監獄的監管人員對在押犯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時,情節嚴重的,實際上也是超越和濫用職權的行為,由于刑法對此有特別的規定,應當認定為虐待監管人員罪,不能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四) 數罪并罰 問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 受賄罪 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既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職務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該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不構成本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特殊情形
成立本罪的主體需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性質和情節構成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濫用職權罪必須以濫用職權為條件,如果行為人完全是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客觀公正的處理問題,則不能屬于濫用職權行為。雖有濫用職權但其行為沒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結果的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